刘英潮/人民网/20081123
随着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下月实施,记者日前从市物业办获悉,本市完善了一些涉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衔接的配套制度,以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其中,管理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售新建房屋时,未向购房人明示及未组织购房人书面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据本市物业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本市在全国率先将新建非住宅项目纳入招标范围,同时进一步强化新建物业项目前期招投标制度。其中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管理部门还进一步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时应当组织购房人书面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进行“双确认”的具体规定和罚则。 对于人们关心的“开发商和物业企业衔接时的物业费是否会转嫁到业主身上”这一问题,管理部门有关人士强调: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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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4 8: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