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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建高层居住小区容积率不得超2.5





任学光/《燕赵都市报》/20090209

 
    为进一步加强省会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高标准实施城市建设。日前,石家庄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就省会今后城区成片开发、住宅小区建设、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做出新规定。

    城区建设坚持成片开发

    《意见》要求,坚持成片开发,杜绝插建。中心城区以内按照街坊整体开发、土地统一收储的原则实施改造。25米道路红线所围合区域作为最小开发单元,小于此规模的项目拆迁和开发不再批准。严格限制在现状多层建筑区内建设高层建筑。

    高层小区容积率不超2.5

    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城市规划的定量管理。新建高层居住小区,容积率应控制在2.5以下。严格按规定控制高层建筑间距,高层建筑在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同时,对北侧现状居住建筑正面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0米;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面宽不宜大于60米。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物朝向道路交叉口三角视距部分严禁设置出入口。

    严格控制商住混合建设

    《意见》要求,住宅与城市大型公共设施必须各自独立布置,并按规定留足间距。道路红线宽度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禁止在住宅楼底层建设商业设施。沿主干道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其他项目按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的规定开展。在报市审批委员会批准时,必须附有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阅读: 6348 次     2009/2/9 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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