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山晚报》/20090226
记者昨日获悉,我市刚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每年须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收费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在每年2月末前公布上一年度物业服务费收支账目。
据介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物业服务企业需按《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每年2月末前,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所服务的小区主出入口等显要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物业服务费收支账目,并报市房产局备案。公示物业服务费收入支出情况,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同时注明管理、维修、保洁、绿化、保安等各岗位工作人员的数量、工资标准);日常管理与服务;房屋管理;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共用场地停车服务收费;利用小区大门、外墙面、电梯等广告的收入、共用场地对外租赁进行商业活动的收入等对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取得的收入支出情况,也要进行公示。对于不按时公示、审计收支情况或弄虚作假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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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27 8: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