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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暂行办法





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关于发布《闸北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收费单位:
    《闸北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4日闸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闸北区物价局
2007年9月24日

闸北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本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行为,根据上海市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公布(2004)第40号]、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规定,现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机动车停放有偿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收费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临时停放                                 
单位:元/泊位
闸北区物价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停放时间

备注

露天停放

5

18小时

一小时之内不收费;超过24小时,按标准重新计费。

10

24小时

车库停放

5

15小时

10

510小时

15

1024小时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机动车长期停放                              
单位:元/泊位/月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露天停放

150

每月停放日期超过20天,按长期停放计费。

地面简易车库停放

250

室内、地下室车库停放

400

上述收费标准为基准价,上浮幅度在25%以内,下浮不限。需上浮停车收费标准的,由区物价局根据申报的停放设施、管理成本等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相关规定
(一)、机动车辆停放所发生的车位管理养护费,最高不超过本小区机动车停放标准的25%。车位管理养护费包含在机动车停放费中,不得另行收取。
(二)、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区域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按照本办法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的小区,机动车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参照以上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三)、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收费。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收费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车辆停放费外,不得收取办证工本费等其他费用。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醒目处张贴停车收费标准价目表,接受业主及物价部门的监督。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物价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本办法由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之前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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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507 次     2009-4-27 9: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