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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文件
克拉玛依市建设局


克计发〔2005〕71号


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计法规〔2004〕5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市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基准价标准按自治区制定的相应等级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基准价执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重申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克计发〔2004〕13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负责清运处理,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清运处理,清运处理费由双方按垃圾量大小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00元/户。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理及收费标准仍维持现状。

四、物业管理企业在收取服务费前应按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到我委办理备案手续。

五、本文自2005年7月1日执行。


             二○○五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房地产  物业管理  通知

  抄送:自治区发改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房产局,石油局办公室、油田公司办公室,各物业管理企业。

  克拉玛依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5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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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0382 次     2009-5-6 9: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