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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实施细则





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业主委员会:

为规范物业移交活动,建立移交验收接管的程序与规则,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符合规划、设计与物业管理的相关要求,维护建设单位、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经调查研究,我局制订了《义乌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义乌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实施细则》
 

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 

义乌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保证住宅区的开发建设符合规划、设计和物业管理要求,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已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是指物业管理区内建设单位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住宅区物业移交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义乌市建设局(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受物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 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及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组成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小组。市房地产管理处主持、指导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小组工作。
第六条 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和物业管理落实情况;
(二)基础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完善情况;
(三)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代缴情况;
(四)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房屋产权归属情况;
(五)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和产权落实情况;
(六)物业资料移交情况;
(七)有关承诺的落实情况;
(八)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前、后的相关责任的明确;
(九)前期物业管理情况;
(十)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小组在物业移交验收接管过程中议定的其它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接收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住宅区物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方可进行物业移交验收接管。
(一)物业已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建设完毕,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物业已具备相关服务管理单位向最终用户收费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条件。道路、给排水、排污等管道畅通;
(三)配套建设的各项共用设施设备已到位并能正常使用,绿化工程符合规划要求,消防等设施齐备;
(四)建设单位已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足额配备物业管理用房;
(五)物业资料已整理完毕;
(六)已缴清专项维修资金;
(七)房屋幢、户号已编排并经有关部门确认;
(八)已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竣工图等;
(二)住宅区内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等项目清单及产权归属证明;
(三)物业管理用房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书;
(四)住宅区申请预(销)售时公布的物业管理方案与承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五)各共用设施设备的合格证明与使用说明以及保修书;
(六)单项工程承、发包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七)物业移交方案、物业清单和业主汇总表;
(八)业主临时公约;
(九)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凭证。
第九条 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程序与要求:
(一)住宅区建设单位在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后10天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处提出住宅区移交验收接管书面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同时将移交事项函告物业服务企业;
(二)市房地产管理处接到申请书和有关资料齐全后5天内,经初步审查,听取物业服务企业意见后,确定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的时间、要求,并确定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小组成员名单,书面通知住宅区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三)在市房地产管理处主持下,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小组按申请书的批复,组织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建设汇报,进行现场检验后,填写物业移交确认清单;除住宅区建设单位外的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小组成员,应对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的事项提出验收要求,住宅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所提出的验收要求进行协商,并在《物业移交接管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住宅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草签《物业移交接管协议》,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在义乌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公示7天;与此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移交接管协议》在住宅区内向全体业主公示7天;
(五)在《物业移交接管协议》完成公示后5天内,由市物业主管部门核发《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认定书》。住宅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领取认定书后,方可办理具体物业移交接管;
(六)按本细则规定不具备核发《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认定书》条件的,市物业主管部门向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小组出具书面意见,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在相关单位落实限期整改要求后7天内,核发《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认定书》。
第十条 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时,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小组对存在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明确记录,报物业主管部门,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告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区,经市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申请实行分期物业验收,但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必须基本满足业主的正常生活使用要求,待工程全部竣工后,再办理整体移交接管手续。
第十二条 住宅区验收接管合格后,建设单位在领取《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认定书》前,应将物业移交验收接管资料装订成册,一式肆份,移交市物业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处和住宅区的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留底存档一份。
第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以及非住宅物业管理,其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区物业,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参照本细则,完善物业移交验收接管手续。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义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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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266 次     2009-8-10 1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