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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宅楼物业服务经营权移交暂行规定





(佳政发[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宅楼物业服务经营权移交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宅楼物业服务经营权移交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服务经营权移交工作的监管,维护业主(包括产权单位)、管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保证业主安居乐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后勤社会化改革过渡期间,职工住宅楼物业服务经营权的移交工作。
  第三条  物业服务经营权的移交,是指在市房产局的监督下,由业主(包括产权单位)、管房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把物业服务经营权向具有资质的中标物业服务企业移交。
  第四条  物业服务经营事项移交内容包括与物业服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项目维修金及相关物业档案资料。
  第五条  物业服务经营事项移交程序:
  (一)业主(包括产权单位)、管房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房产局提出物业服务移交指导申请(单位关、停、并、转以及破产企业由业主会同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房产局审核通过后,在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由所在社区负责召集、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包括产权单位)、管房单位成立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招标工作组;
  (二)业主委员会(包括产权单位)可委托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及专业人员对物业进行清点、核查,对旧楼房物业维修工程、小区改造工程进行测算、对后续物业管理项目维修金进行概算,出具权威性的测算报告;
  (三)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提供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名录,由招标工作组组织招标。采取邀请招标的,招标工作组必须向3家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邀请。投标物业服务企业少于3个,经市房产局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四)招标工作组与中标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同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招标工作组按合同约定办理交接事宜,同时把物业管理项目维修金存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专户,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监督使用。
  第六条  物业管理项目维修金专项用于本居住区环境及公共设施大中修项目,参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条  自签订移交协议之日起,产权单位、管房单位不再承担物业管理责任,但有权监督接收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合同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招标工作组应当参照《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法》(《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佳政办发〔2007〕59号)有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办公用房。
  第九条  严禁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拍卖等各种形式,擅自处理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未按本规定程序移交以及将住宅房屋管理权委托给个人或移交不具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委托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中标企业自接收之日起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服务方面的法律、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改造小区环境及设施使用物业管理项目维修金的,须经市房产局专项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中标物业服务企业或经房产局批准采取协议方式取得物业服务经营权的企业要同时与市房产局签订行政合同性质的责任状,就有关管理与服务事项、擅自弃管等责任及后果做出约定。
    第十三条  对物业项目的供热经营权进行移交的由佳木斯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供热移交工作。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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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0269 次     2009-11-23 17: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