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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物价局,荆门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鄂价房服[2006]78号文《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荆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荆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荆门城区机动车停车场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荆门城区交通肇事、事故、违章车专用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荆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和湖北省物价局鄂价房服[2006]7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企业和个人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停车场经营单位或个人利用场地、设备、设施等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泊位服务,向车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实施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协调平衡全市价格水平,并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市属单位和垄断性(交通肇事、违章指定停车场、机场、车站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制定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收费标准。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公用地临时占道停车场、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文化宫以及交通肇事、违章、事故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拽至指定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体育馆(场)、图书馆、静态道路(咪表泊位)停车场、与城市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专业或配套停车场、物业企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除上述两种定价形式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按第六条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20%。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及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第十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露天或室内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收费政策,制定所辖区物业停车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医院、学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内设置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因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的收费标准从严从低核定。 
                 第十二条  为引导车辆向专业停车场停放,控制道路停车,保障道路畅通,城市道路和城市公用地临时占道停车场,作为对专业停车场的补充,其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道路以外的其他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按车型大小和停放时段不同分别计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按摩托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和特种或重型车五类车型分别计费。小型车为载客7座以下的小轿车和吉普车或2吨以下货车;中型车为5吨以下货车或载客19座以下的客车等机动车;大型车为载重20吨以下的货车或载客20座以上的客车等机动车;特种或重型车为20吨以上货车或危险物品专用运输车等。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单位,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以按次或小时、天、月为单位计费,也可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的计费方式,实行长包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合同执行。 
            实行按天计费的停车场,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按一天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  车辆临时进入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第十六条  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第十七条  交通肇事、违章、事故车停放时间在20天及以内的,按附表3规定标准收取;超过20天在2个月以内的,按规定标准的60%收取;超过2个月,在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标准40%收取;超过3个月的,免收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按照《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在机动车停放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 
                 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的、不实行明码标价的、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停车费和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对社会反映强烈,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未及时纠正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3月26日起执行,原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荆门城区机动车停车场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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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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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停车场(白天) 
                        (元/车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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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内停车场 
                        (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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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种型号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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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客7座及以下的各种小轿车、吉普车、2吨以下货车等小型机动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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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吨以下货车、载客19座以下的客车等中型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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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吨以下的货车、载客20座以上客车等大型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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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吨以上货车及危险物品专用运输车等重型及特种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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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白天:7:00至19:00,夜间:19:00至7:00; 
            2、露天停车场夜间收费可在白天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20%; 
            3、临时停车不足1小时超过15分钟的,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3、室内停车不分白天和夜间,摩托车室内停车每次为2元。 
            附件3: 
            荆门城区交通肇事、事故、违章车专用停车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 元/车.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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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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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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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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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 
                         | 
                        
                         两轮摩托、三轮摩托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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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天按24小时计。不足12小时,按规定标准减半收费,超过12小时的,按规定标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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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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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客7座及以下的各种小轿车、吉普车,2吨以下货车等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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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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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吨以下货车、载客19座以下的客车等机动车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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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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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吨以下的货车、载客20座以上客车等机动车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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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型及 
                        特种车 
                         | 
                        
                         20吨以上货车及危险物品专用运输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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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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