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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





南价检〔2009〕25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第8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向住宅小区的业主提供物业综合服务、代收费服务、其他委托性服务及车辆停放、保管等服务的,其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并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如室内、外停车场等),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或电子网络(屏幕)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三、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公示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管理形式、价格监督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四、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五、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按照所管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即实行等级制、未实行等级制、市场调节形式,按照南宁市物价局统一的收费公示样式,选择相应的价格管理形式样式进行公示。具体样式有《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行等级制收费公示》(样式一)、《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未实行等级制收费公示》(样式二)、《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收费公示》(样式三)。

设有车辆停放收费项目的,按照《南宁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公示》(样式四)进行公示。

涉及其他委托性收费项目较多的,可在表中增加栏目或另外按照以上同类样式单独制作附表加以公示。如果有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制作有企业特色公示牌样式的,必须经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审核后方可制作。

六、请各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本通知后30天内,按通知要求做好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公示工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对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物业服务企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各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南宁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www.nnpn.gov.cn/)的下载专区,下载本通知第五条所列样表。物业服务企业在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向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检查二科)咨询,电话:5867334。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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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9425 次     2009-12-7 9: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