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     价     局
阜阳市        文件
房地产管理局
阜价房〔2009〕52号
关于阜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
阜城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阜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
  (一)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按照管理服务内容和等级评定标准,实行考评定级、按级收费、定期复审的等级收费管理制度。收费等级分为四级,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计收。一级为最高级别,四级为最低级别。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阜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填报《物业服务等级考核申请表》,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考评确认。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在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范围内约定,并将约定的收费标准在小区内进行公示,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前期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提供物业服务等级,对照相应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双方约定不成的,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三)获得“优秀住宅小区”称号的住宅区,经确认后可按《阜阳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规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相应的幅度。“优秀住宅小区”称号被取消,停止上浮收费,恢复原收费标准。
  二、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一)室内停车(元/月·辆)
    
    
        
            | 
             自行车 
             | 
            
             轻骑(电动、电摩、燃油助力车) 
             | 
            
             摩托车 
             | 
            
             小汽车 
             | 
            
             备注 
             | 
        
        
            | 
             5 
             | 
            
             10 
             | 
            
             15 
             | 
            
             40-60 
             | 
            室内固定车位,专人24小时看管 | 
        
    
  (二)室内临时停车:自行车每辆每次0.5元,过夜每辆每次1元;小汽车每辆每次3元,过夜每辆每次6元;摩托车、电甁车、三轮车等车辆每辆每次1元,过夜每辆每次2元。
  (三)小区内场地停车(机动车)
    
    
        
            | 
               
             | 
            
             临时停车(元/辆) 
             | 
            
             过夜停车(元/辆) 
             | 
            
             长期停车(元/月·辆) 
             | 
        
        
            | 
             小型车 
             | 
            
             3 
             | 
            
             6 
             | 
            
             40-60 
             | 
        
        
            | 
             中型车 
             | 
            
             5 
             | 
            
             10 
             | 
            
             80-100 
             | 
        
    
  说明:1.停车场需有专人定时巡查; 2. 长期停车或有特殊约定的双方签定服务协议;3.搬家临时停车不得收费;4.大型车辆和危险标志车辆不得在住宅区内停车。
  三、装饰装修垃圾清运收费
  住宅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房屋实施装饰装修应按照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堆放装饰装修垃圾,并负责及时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收取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物业公司不得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四、要求
  (一)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三)物业服务等级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服务达不到现行等级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降低服务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违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凡未经收费等级考评的不得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一:
阜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
    
    
        
            | 
             收费等级 
             | 
            
             中准价(元/平方米·月) 
             | 
            
             浮动幅度 
             | 
        
        
            | 
             多层 
             | 
            
             高层/小高层 
             | 
            
             别墅 
             | 
        
        
            | 
             一级 
             | 
            
             0.7 
             | 
            
             1.1 
             | 
            
             0.9 
             | 
            
             上下浮动15% 
             | 
        
        
            | 
             二级 
             | 
            
             0.5 
             | 
            
             0.9 
             | 
            
             0.7 
             | 
        
        
            | 
             三级 
             | 
            
             0.35 
             | 
            
             0.7 
             | 
            
             0.55 
             | 
        
        
            | 
             四级 
             | 
            
             0.25 
             | 
            
               
             | 
            
               
             | 
        
    
附件二:
阜城住宅小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 
             车辆类别 
             | 
            
             停放形式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元) 
             | 
            
             备注 
             | 
        
        
            | 
             汽车 
            (小型车) 
             | 
            
             专用车位 
            (长期停放) 
             | 
            
             元/辆·月 
             | 
            
             40—60 
             | 
            
             临时停放: 
            半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 
            过夜加倍 
             | 
        
        
            | 
             临时停放 
             | 
            
             元/辆·次 
             | 
            
             3 
             | 
        
        
            | 
             中型车 
             | 
            
             专用车位 
            (长期停放) 
             | 
            
             元/辆·月 
             | 
            
             80-100 
             | 
        
        
            | 
             临时停放 
             | 
            
             元/辆·次 
             | 
            
             5 
             | 
        
        
            | 
             摩托车 
             | 
            
             室内 
             | 
            
             元/辆·月 
             | 
            
             15 
             | 
        
        
            | 
             电瓶车 
            轻  骑 
            三轮车 
            平板车 
             | 
            
             室内 
             | 
            
             元/辆·月 
             | 
            
             10 
             | 
        
        
            | 
             临时停放 
             | 
            
             元/辆·次 
             | 
            
             1 
             | 
        
        
            | 
             自行车 
             | 
            
             室内 
             | 
            
             元/辆·月 
             | 
            
             5 
             | 
        
        
            | 
             临时停放 
             | 
            
             元/辆·次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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