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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房屋维修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永房发[2009]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区各行政区、工矿范围内的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房改房、非住宅(与商品住宅相连的非住宅和产权式商品房)等,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结构、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门、走廊、楼内存放车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产权属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的各种干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 房屋维修资金管理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永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市区房屋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章 交 存

第七条 出售商品住宅的按下列规定交存房屋维修资金:
(一)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折算多层住宅为20元/平方米,高层(电梯房)为30元/平方米。
(二)市、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定额站公布的标准,每年公布一次当地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确定首期房屋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房屋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首期房屋维修资金的数额,多层住宅为2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为30元/平方米。
(二)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房屋维修资金,标准为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第九条 房屋维修资金的征收采取委托开发企业代收的方式。代收单位可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到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领取《房屋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条 已投入使用但未交存房屋维修资金的住宅由以下单位代收:
(一)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缴;
(二)集资建房由集资建房单位负责收缴;
(三)公有住房出售由售房单位负责收缴。售房单位不存在的由该小区内业主委员会负责收缴。
第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由各开发建设单位按建住房[1998]213号文规定交存,已代收和未收房屋维修资金的商品房住宅小区,仍按原交存标准收缴。开发建设单位在向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专户交存先期收缴的维修资金时,必须为各业主换发房屋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同时到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完善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代收单位向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交存备案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区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房屋维修资金开户申请表;
(五)住宅分幢情况一览表;
(六)房屋维修资金分户交存清单;
(七)其他材料。
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向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开具《永州市房屋维修资金开户通知单》。代收单位凭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办理缴存手续。
第十三条 代收单位代收房屋维修资金期间,每月30日前到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一次申请交存备案手续,将已收取的房屋维修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中心报送业主交存清册、房屋维修资金票据存根、记账联、报查联及银行出具的交存凭证。
第十四条 银行在收到代收单位缴存的房屋维修资金后,应同时为业主办理个人交存房屋维修资金银行存款单,代收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具房屋维修资金专用票据送达交存人。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与开户银行每半年进行一次对账,业主可随时凭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查询,查询内容应包括资金余额、利息收入、支出情况等。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房屋维修资金由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存储专户,按物业管理区域(小区)为单位设立总账户,同时开设每幢、每户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立总账户,同时开设每单元、每户分户账。
第十七条 房屋维修资金自交存银行之日起,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计息,计息计入业主个人账户滚存使用。
第十八条 业主转让房屋时,房屋维修资金随房屋产权同时转让,并到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余额过户手续。
办理房屋维修资金过户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维修资金余额过户申请表;
(二)房屋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交易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因拆迁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办理房屋维修资金余额退款手续时须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二)房屋灭失证明材料;
(三)房屋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房屋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施细则,制定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一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需对物业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或采取按户走访等形式对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经相关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实施。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该物业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专有部位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经业主大会讨论同意后,物业服务企业向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方案须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情况说明;
2、工程预算;
3、涉及业主及费用分摊方案。
(二)业主大会和专有部分业主书面确认的证明;
(三)原物业质量保修资料;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预算审核等,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物业服务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无能力组织招标的,可以委托中介服务组织招标,委托招标的费用计入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应与中标的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工程内容、工程范围、承包方式、施工期限、工程造价、质量要求、结算方式、保修期限和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 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凭《房屋维修资金分户缴存明细表》、业主大会和专有部分业主书面确认的证明材料、工程施工合同,在2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施工造价款60%的资金划拨到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选定的施工企业,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决算审核后,拨付至决算总金额的95%,5%的余额待维修工程保修期满后拨付。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后,误差在预算金额5%以内的,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据实核定拨付;超过5%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应重新办理使用申请。
第二十七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组织施工单位、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等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分别签署《永州市房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单》;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重新维修,费用自理,直至验收合格。对于较大的维修项目和更新、改造工程,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还应邀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到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工程尾款拨付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永州市房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单》;
(二)《永州市房屋维修工程预(决)算表》;
(三)其他材料。
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工程尾款。
第二十九条 发生危及物业安全的紧急情况,需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预先垫付使用。所发生费用按本细则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从该物业具有共有关系业主账户中按面积分摊列支。
第三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依法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所需费用不得从房屋维修资金中分摊列支。
第三十一条 物业共用部位属于人为损坏的,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从房屋维修资金中分摊列支。
第三十二条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从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的,不得从房屋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首次未足额交存房屋维修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使用房屋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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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245 次     2009-12-17 19: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