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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荣旗物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阿荣旗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阿荣旗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采用市场竞争机制,确立物业管理关系。
第三条:阿荣旗建设局是全旗物业小区开展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旗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编制全旗物业管理规划;
(二)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进行初步审查;
(三)负责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参与物业小区物业设计方案的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
(五)会同物业小区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组建业主委员会;
(六)接受并处理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包括小区内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脏水清运;小区场地管理及绿化、美化、亮化、硬化的建设与管理;小区内环境卫生与治安管理;业主要求的其他方面的服务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不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和有线电视等特种行业管线设施的养护与维修,但只要是本物业公司托管区域内发现以上特种管线需要养护与维修时,有责任帮助业主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及时解决。
第七条:物业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界限以镇内道路两侧建筑物为界。建筑物以内区域由物业公司管理,以外部分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城市综合管理监察执法大队和市政环卫队管理。
第八条:严格执行物业小区规划。努力实现物业小区管理规范化,争创标准化物业小区。
第九条:对物业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要由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物业企业来提供管理服务,并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签订后,要在15日内报旗建设局备案后生效。禁止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此项管理服务。
第十条:物业小区要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设有办公室,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主任享受工资待遇,其工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讨论确定,报旗建设局备案。工资由业主承担,通过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按业主委员会讨论确定的标准发放。业主委员会对不能履行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解聘、更换其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提供不能低于20平方米。拒不提供办公用房的,工程不予验收,并按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在支持原有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工作的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股份制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单位和个人组建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小区提供管理服务,要实行综合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和档案,协助健全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制定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计划并负责实施。设立值班电话,昼夜有专职人员值班,处理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咨询和投诉。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公约,每年公开一次物业管理费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应用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进行管理。全体员工佩戴明显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加强物业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证物业小区内护栏、围墙、桌、椅、楼道灯、门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道路、活动场地基本平整,边沟、涵洞通畅;确保雨水、污水管道畅通,及时清理化粪池,定期检查屋盖有无毁损漏雨。
第十四条:房屋维修责任:
(一)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负责;
(二)房屋的外墙、楼盖、楼梯、通道等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维修与更新,费用从维修基金中支出;
(三)房屋及附属设施影响市容或可能危害毗邻房屋安全和公共安全,按规定应当由业主修缮的,业主应及时修缮。拒不修缮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修缮,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十五条:搞好卫生清扫保洁,实行责任制。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对垃圾房、箱、道、桶进行清洁与管理。全天对小区进行保洁,做到小区内无废弃杂物,垃圾日产日清。每周对楼梯间、门厅、走廊和门、窗、扶手、墙、地面进行一次保洁。及时清除小区内的积水和积雪。
第十六条:绿化小区。制定绿化计划,健全绿化管理制度,定期对花草树木进行浇水、修剪、除尘、清理杂物,保护绿地植被完好,无裸露土地、无碍观瞻,并严加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房屋外貌;
(二)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四)占用、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五)违章搭建;
(六)擅自设置摊点和集贸市场;
(七)随意倾倒垃圾、杂物,侵占和毁坏绿地;
(八)擅自在建筑物屋顶、外墙面上安装、放置、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画;
(九)擅自在城市中的住宅小区内饲养畜禽;
(十)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废弃物,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由物业管理企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业主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房屋使用说明书和业主公约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第十九条: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计划地逐步对小区实施改造,达到封闭管理。小区出入口全天有人值守,危害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具体防范措施。对小区内消防器材、井盖、宣传栏、休闲娱乐设施、照明亮化设施等进行管理。配合居委会调解小区内民事纠纷,配合公安派出所掌握刑满释放、劣迹重点人员并对其实施帮教,监管外来人员行踪。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及时上报公安部门并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对小区场地和车辆实施管理。健全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和登记制度,凭证存取,保证停车有序,全天设专人看管。收取机动车管理专项费用,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报旗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收取费用,同时报旗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有线电视和通讯等部门的委托,有偿代为管理小区内的相关管线、设施、设备,但双方要签订相应的代管协议。
因维修、养护等需要占用、挖掘物业小区内道路、场地的要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也不得因物业管理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可接受上述部门的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所发生的代收手续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委托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噪音管理制度。对装修等产生较大噪音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要严格规定时限。8时30分前、12时至14时30分间、17时30分后,不得从事有噪音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要严格监管,对违反此规定经劝阻无效者及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制度。物业管理企业要会同业主委员会根据本物业小区业主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向业主收取专项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按业主套房价款总额的2~3%收取。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凡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业主要按物价部门规定的物业管理缴费标准积极交纳物业管理费,支持物业公司开展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同时,物业管理企业要按所承担的服务种类来收取相应的费用。业主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委员会应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强化物业小区科学规划意识,逐步改造不合理的物业小区建设格局,有计划有步骤地拆除影响小区绿化、美化、硬化、亮化和安全保卫的、不符合物业小区规划的各类建筑物。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在对物业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要加强与那吉镇人民政府和居委会及辖区派出所的配合,所做出的决定要及时告知那吉镇政府、辖区居委会和派出所,必要时要邀请上述部门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参加有关会议,听取建议,共同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二)共用部位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房屋外墙面、楼盖、垃圾房、场地等;
(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雨水管、下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天线、水箱、水泵、避雷装置、消防设施以及通道、窖井、化粪池、垃圾废物储存设施、绿地、树木、花草及休闲娱乐设施等。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阿荣旗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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