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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创建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提高全行业的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十堰市行业发展要求制定本公约。
  本公约对本协会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
  一、自觉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物业管理法制观念,守法自律,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二、自觉遵守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抵制各种不正当行为。
  三、自觉遵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企业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自觉执行行业规范,公开服务制度和服务纪律,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办事程序、要求和时限,挂牌上岗,文明服务,对来访和投诉者不推诿、不刁难,热情接待,及时处理,做好回访工作。
  五、自觉维护了所辖小区公共秩序和安全,积极参与政府倡导的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小区、卫生小区的评比活动。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诚实信用,履行义务职责,落实好各项服务承诺,不得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委托给他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无故终止合同。
  七、按照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收取物业服务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酬金制的小区,定期公布有关收支帐目。服务合同约定以外项目的收费要明码标价。
  八、企业应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和现场维护工作。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九、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规定期限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管理台帐,并按规定办理物业管理用房和其他财物移交。
  十、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原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和性质;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公共利益;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4、擅自改变属于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要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十一、自觉接受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审计和监督,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检查和监督。
  十二、本公约的内容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应遵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公约经第二届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十堰市物业管理协会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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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9490 次     2010-1-7 17: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