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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漳建发[2009]2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贯彻执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漳政综[2009]197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漳州市区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的标准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每平方米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估价值为基准价,每二年调整一次,经公布后执行。
  二、2010年1月1日起漳州市区销售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非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前,负责将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信息录入到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告知和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的有关事项。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中心负责审验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三、2010年1月1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0年1月1日后办理交房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交房手续前应提前20日书面告知市物业管理站,负责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信息录入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并在办理交房手续前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书》交付给业主。
  四、2010年1月1日前已办理预售手续,2010年1月1日后办理交房手续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非住宅,已销售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非住宅,业主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明时,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中心负责审验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未销售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非住宅,业主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中心负责审验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五、2010年1月1日前已交房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非住宅按相关政策执行。
  六、市物业管理站负责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应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督促专户管理银行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
  七、购买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漳州市建设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漳政综[2009]197号
市建设局:
  《漳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漳建发[2009]18号)悉。批复如下:
  一、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8]18号)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9]30号)等相关规定,从 2010年1月1日起,漳州市区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的标准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每平方米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估价值为基准价,每二年调整一次,经公布后执行。
  二、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管理站负责具体实施。同意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应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帐户中;在办理房屋登记相关手续时,申请人应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款凭证,由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中心负责审验。
  三、本批复前应当建立而未建立,或未完全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通过成立业主大会,就补建本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资金管理制度作出决定,向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补建,并按上述标准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专户管理银行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帐、查询等制度,定期公布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要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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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0501 次     2010-1-13 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