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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物业行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物业行业监督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市城管委日前出台了《大庆市物业行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于7月1日开始实施。本报今日予以全文刊发。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行业监督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大庆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各类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属各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立市、区(高新区、中直企业)、街道(乡镇)、社区四级监督考评机制,以社区为单位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管、考评。制定对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管考评办法、评分标准,并依据考评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条各区(高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管、考评。
  
  各中直企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质量进行指导、协调、监管、考评。
  
  第六条街道(乡镇)负责对本辖区住宅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评;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组建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考评。
  
  第七条社区负责对本辖区住宅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评;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组建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考评。
  
  第八条建立物业层级履职监管考评机制。
  
  按照《区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履职情况考评标准》、《中直企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履职情况考评标准》,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每季度对各区(高新区、中直企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向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中直企业进行通报。
  
  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街道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考评标准》,按月对辖区内各街道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上报辖区政府。
  
  街道按照《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考评标准》对辖区内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按月进行考评并通报。
  
  第九条考评满分为100分,各级被考评对象季度考评分低于70分的,上一级考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存在的问题。各级被考评对象年度考评分低于80分的,上一级考评单位应取消其当年度行业内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建立物业服务质量监管考评问责机制。各区(高新区、中直企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街道、各社区按照《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标准》对辖区内住宅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考评。区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社区三个考评部门评分按40%、30%、30%比例加权平均后的总和为单个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评分。社区以周检查、月考评的方式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报辖区街道(乡镇);街道(乡镇)以月检查、季考评的方式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区(高新区、中直企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月抽查、季考评的方式进行考评,对单个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考评结果进行汇总,按季度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上报。
  
  业主委员会负责对所在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评。以周检查、月考评的方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每月报送所在社区,并按季在服务区域内公布考评结果。业主委员会的考评结果低于合同约定或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理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或按实际服务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所有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分的平均分为该企业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分。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每季度汇总一次,并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根据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情况,可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如下处理:
  
  (一)企业单个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质量季度考评分低于60分的,责令其对存在问题限期改正;二次考评时未改正的,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请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其收费标准重新备案。
  
  (二)企业单个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质量季度考评分有两次低于60分的,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议该住宅物业项目业主大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企业年度物业服务质量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该企业该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评示范的资格,限制其一年内资质等级不得升级。
  
  (四)企业年度物业服务质量得分低于70分的,限制其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市物业服务公开投标活动。
  
  (五)企业年度物业服务质量得分低于60分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注销企业资质。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国家或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查资质条件、降低资质或注销资质证书的(一级、二级资质企业),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将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建议呈报上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上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限制该物业企业在我市再承接新的物业项目,一年内不得参加国家示范项目申报,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监管考评机制。按照《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考评标准》,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街道、各社区按季度对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备案、运作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考评,三个考评部门的评分按30%、30%、40%的比例加权平均后的总和为业主委员会的季度考评分。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比例汇总后将考评结果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根据业主委员会考评情况,可对业主委员会做如下处理:
  
  (一)季度考评分低于70分的,由辖区街道进行通报,并报所在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二)年度考评分低于70分的,由辖区社区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改选或重新组建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乡镇),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五条建立物业市场准入退出管理机制。区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管,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双方依法办理承接验收手续,规范物业市场准入行为。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建立物业服务退出备案制度,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程序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原物业服务企业与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交接工作,保持物业项目服务的连续性,防止出现物业服务真空。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接管新建物业服务项目或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由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立物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机制。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标准》对无资质从事物业服务,聘用无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人员为管理人员,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真正建立起物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机制。
  
  第十七条建立物业管理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对发现的业主拆改房屋结构、私搭乱建、乱停乱放以及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拍照、存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呈报《物业服务区域违法违规案件呈报单》,并留存回执。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协调相关执法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发现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上一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标准》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规定履行调查、处理职责的;
  
  (二)应当处理而未进行处理的;
  
  (三)对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四)做出的处理决定违法或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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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7564 次     2010-9-2 11: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