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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收费行为严禁“搭车收费”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严禁“搭车收费”,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山西省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122号),《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物业管理办法(暂行)》(孝政办发〔2019〕49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住宅小区。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三、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执行《吕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管理办法》和《吕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的通知》(吕发改价服发〔2017〕425号)文件精神,对全市住宅小区服务等级进行划分,物业服务等级由物业管理部门核定,并根据划分等级明确相应的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严格按照物业服务水平等级基准价执行,严禁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五、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季、年计收,也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已办理不动产证的,以不动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不动产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六、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以分摊总表产生的损耗等名义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在经营过程中确实产生的各类损耗及二次加压等费用必须以月、季、年向用户明确分摊收取,重大维修必须一事一议,并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严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强制捆绑“搭车”收费。

七、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前,应与物业买受人或使用人签订物业(停车)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吕发改价服发〔2017〕425号)文件规定的《吕梁市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八、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人员实行持证管理的,可以收取出入证(卡)押金,证件完好退回后,应当如数退回押金;出入证(卡)遗失、损坏的,可收取制作工本费。严禁物业服务企业向装修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九、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管理费等项费用。业主装修房屋时产生的装修垃圾由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垃圾清运费。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应遵守《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十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具体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在服务项目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未经公示或公示项目以外收费项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常态化开展价格稽查,对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或利用收费公示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各街道、所涉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物业管理服务、规范物业收费等相关工作。

附件:

1.《孝义市热力公司收费标准》

2.《孝义市供水公司收费标准》

3.《孝义市供电公司收费标准》

4.《孝义市供气公司收费标准》

5.《吕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6.《吕梁市普通住宅小区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

7.《吕梁市普通住宅小区IC卡工本费标准》

8.《吕梁市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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