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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街道办事处与物业管理公司关系的意见





珠府[1999]42

1999510

 

为了理顺街道办事处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切实加强小区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我市实际,对街道办事处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街道办事处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是政企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接受所在街道办事处的监管,遵章守法经营,配合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做好所管小区的综合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对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参与市场竞争和依照法规管理小区的行为要予以支持,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有关服务,不干涉物业管理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

二、香洲区人民政府城管部门是城区范围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管部门原负责的物业管理职能全部委托香洲区城管部门负责。香洲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对物业管理公司实施资质管理和等级管理,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法、违章和违反管理合同的行为依法处理。

香洲区人民政府城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和管理行为实施监督,在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和等级评审时,必须征求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三、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有责任、有义务把住宅小区的业主组织起来,依法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必须经香洲区城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业主委员会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

要正确处理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积极探索科学管理小区的新体制。

四、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所管小区物业的维修和养护,负责小区内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维护,负责小区保安工作,为业主提供各项必要的服务。

五、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负责小区内的社会行政管理事务、社会福利、社区教育、社区文化、社区体育、社区卫生保健、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等精神文明的工作。

六、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必须按市政府制订的收费标准收取。已成立物业管理公司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费;对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公司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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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5340 次     2005-11-5 15: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