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不同时期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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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明确不同时期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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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房地资物[2005]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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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你庭《关于商请明确不同时期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函》(沪高法民一[2005]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3年9月1日以后竣工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按《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4]38号)的规定执行。 1997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竣工的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应按照规划中配置的标准提供;规划中未配置的,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实际使用状况予以提供。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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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查询: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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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1/8 1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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