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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不同时期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复函





关于明确不同时期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复函
沪房地资物[2005]190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你庭《关于商请明确不同时期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函》(沪高法民一[2005]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3年9月1日以后竣工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按《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4]38号)的规定执行。 1997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竣工的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应按照规划中配置的标准提供;规划中未配置的,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实际使用状况予以提供。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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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372 次     2005-11-8 16: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