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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局、市开发办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办公室 文件
武房物(2003)116

市房产局、市开发办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各建设单位、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规

附件: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及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宅物业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1)
投标人少于3个;
  (2)
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五万平方米的,或单栋高层(含小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四万平方米的。
  
第三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1)
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备案前30日完成;
  {2)
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之前完成;
  (3)
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成。
  
第四条 招标投标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评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建设单位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建设单位从市房产管理局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评标前应当保密。
  
第六条评标开标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办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双方应当按照新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局备案。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应当按《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将业主临时公约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局备案。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如有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区房产管理局责令其重新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在业主临时公约上以签字同意的方式承诺遵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物业总规模2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属全体业主所有。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服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并共同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建设单位应对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质量和设计问题以及其它遗留问题及时解决。查验结束后,双方应签订承接验收书。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条例》第29条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武汉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9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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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7980 次     2006-1-25 15: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