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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局关于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缴存有关规定的通知





武房物〔2005〕30号

各区房产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缴存工作,根据《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关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具体缴存管理的通知》(武房物〔200216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应缴存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应足额缴存入专户,任何单位、个人均不能批准开发建设单位、购房者要求减免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申请。
  二、自发文之日起,各单位不再批准开发建设单位要求分期缴存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申请。
  三、各区局进行自查,对以往批准的开发建设单位、购房者要求减免及开发建设单位分期缴存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申请的,限期由批准人负责全额追缴入专户。
  此前经各区申报市局批准,同意维修资金分期缴存的建设单位,在其欠缴维修资金的缴存承诺期满后,由各区局物业科负责全额追缴入专户。
  自发文之日起,各区局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本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由批准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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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6788 次     2006-1-25 15: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