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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规程》的通知





筑房通〔200644

各区、县(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对原制定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规程》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规程》下发给你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请按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规程》执行。

附:《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规程》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规程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79号)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对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制定如下规程:
   
本工作规程所称的招标人是指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或依法成立的业主大会对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业主大会可自行招标,也可委托招标机构招标。
本工作规程所称的投标人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依照本工作规程实行。

   
一、 公开招标和邀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要求及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 备案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四、 报名和资格预审
    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报名。招投标工作全过程要接受物业管理行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
   
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明物业管理企业的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资格、业绩等证明材料。

   
五、 确定投标单位及发放招标文件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六、 答疑及现场踏勘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七、 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八、 投标人投标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上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和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九、 开标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十、 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法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十一、定标
   
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十二、通知中标单位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十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禁止事项和监督管理遵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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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0289 次     2006-7-19 16: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