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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南昌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昌市物价局文件

洪价经字[2005]13号

 

各县区物价局(经计委)、检查所、各房地产经营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切实开展市委政府布置的效能年活动,认真落实“服务提优、效率提速、素质提高”的目标,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昌市物来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具体规定由南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的”规定,本着“简便申报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便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小区停车《收费许可证》程序。各物业管理小区的停车收费,按照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南昌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洪价经字[2004]17号)执行,凡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宅小区(水、电、有线电视、道路已通)经物管公司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实地勘查符合停车条件的可以先行办理停车收费项目的收费许可证手续。

    二、不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宅小区(水、电、有线电视、道路未通),即使业主已办理了入住手续,无论是否入住使用都不得收取物管公共服务费。

    三、按照“以人为本、平等协商、市场运作”的原则,凡物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通过平等协商,相互约定,并签订协议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按其收费标准执行。同时价格主管部门按其约定的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根据《实施办法》第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资质等级和项目服务等级,确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规定。为了规范定价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物管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资质等级和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证明,制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

    五、《实施办法》第六条中“一年内未入住使用的”其时间概念比较模糊,争议较多。为此我们界定为:一年内未入住使用的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标准的50%交纳的原则不变,在这个前提下,在这一年内自业主向物管公司申报装修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计为业主入住使用时间,剩余时间视为使用时间。一年以后无论装修与否,均按100%交纳物业管理费。《实施办法》中已明确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须报价格部门备案登记、申报批推外,未明确的属市场放开的经营性有偿服务,其服务价格按照市场价格运作。

    六、加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428号文)。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详见南昌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牌(栏)样式(附件)。凡属物业服务收费(含有偿服务收费)均应公示。价格管理形式具体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提导价、市场调节价,公示时应予备注。对属于选择性服务项目(如:有线电视初装费、管理煤气初装费、房屋保险等)应由业主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公示时要备注自愿选择,不得强行收费。

    七、上述规定自2005年5月12日起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南昌市物价局

                                                          二OO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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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8262 次     2006-11-9 14: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