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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实行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制度的通知





盐城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盐房管[2007]7号                            

 

关于在全市实行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建设局)、物管办,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规范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行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项目经理“双证”上岗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从2007年5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或负责人(以下统称项目经理)须持有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盐城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盐城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岗位资格证书》,经执业注册后方可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及拟任负责人需通过统一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盐城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岗位资格证书》。一名项目经理管理的物业项目数不得超过二个,且物业建筑面积的总和一般不超过20万平方米。

二、建立“记分”考核机制,规范项目经理服务行为

项目经理对所任职的物业管理项目负有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及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和服务的责任。项目经理的管理采用18分考核制,由所在地物业管理监管部门依据其管理服务质量和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每次分类记扣18分、5分、3分、2分或1分。

项目经理从业考核以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若项目经理所扣分值达到或超过18分,其《盐城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岗位资格证书》将被吊销,并且二年以内不得从事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工作,二年以后须再次通过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

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另行发文。

三、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加强企业诚信建设

建立物业管理诚信管理体系,将项目经理管理业绩和所记分值与其所在企业挂钩,项目经理累计分值合并记入其所在企业诚信档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时,须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诚信经营手册》作为诚信档案组成部分,及时记录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考核检查情况及项目经理的相关情况。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未取得上岗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并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以诚信经营、规范服务为宗旨,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整体服务水平。

四、加强考核与监督,全面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采取组织互查、明查暗访等多种考核办法加强物业管理企业和其项目经理的管理,发现企业或其项目经理不履行管理职责或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追究其责任,直至报请市房管局吊销其从业资质或资格。要加强本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建立本市项目经理名册,建立并完善执业诚信档案和管理系统,定期通过媒体或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企业和项目经理执业诚信档案。

特此通知。

 

 

 

                       盐城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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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0583 次     2008-5-16 10: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