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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秦政办〔2002〕41号                                           二○○二年四月五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从源头上解决建管脱节及物业管理设施先天不足的问题,保障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含商品房住宅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单位自建及合作建房住宅小区)自规划设计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止的整个物业管理工作过程。  
    第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将规定比例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商业网点用房及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纳入小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规划设计施工。  
    第四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论证审定,必须有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按规定配备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商业网点用房的位置,小区封闭方式,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标准,应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一经审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制定与规划设计方案相符的《物业管理实施方案》,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为其出具《物业管理方案认定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物业管理方案认定书》,作为开工审批的一项必备条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招聘或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受聘物业管理企业须持《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须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物业管理方案认定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许可证》;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为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承担前期物业管理费用。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要严格履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并按《物业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协助开发建设单位搞好住宅小区基础配套设施设备建设的监管、物业管理的策划及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测定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在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应明确前期物业管理事项,并按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和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要自觉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针对建设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从后期实行物业管理的角度及时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充分听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秦皇岛市城市物业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代收代缴协议书,并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前一次性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清维修基金。   
    第十二条 小区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验收申请书,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完善,否则,不得投入使用,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将暂缓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正式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秦皇岛市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商业网点用房的产权移交手续,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使用、经营。   
    第十四条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至业主委员会与续聘新的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应自然终止。未被续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做好向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秦皇岛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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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7326 次     2008-6-2 1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