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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处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
     现将我市处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关于处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二00四年六月五日

关于处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问题

    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和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的房屋,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主体均为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安置房的建设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未配备电梯)和3.5%(配备电梯)缴存,拆迁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未配备电梯)和2.5%(配备电梯)缴存。

    安置房的建设单位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拆迁单位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被拆迁人所有。

    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中或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房屋协议中应当约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事项。

    拆迁安置房在2004年4月1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按《办法》规定标准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拆迁单位可以不按《办法》规定标准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

    二、关于全额集资建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问题

    按照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并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商品房。集资修建的住房,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主体为住房建设的集资人(购房人);集资人(购房人)按个人集资款的2%(未配备电梯)和2.5%(配备电梯)缴存。集资人(购房人)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三、关于非住宅物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问题

    对非住宅物业,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执行《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缴存主体为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建设单位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购房人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依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办法》实施前,经济适用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执行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在2004年4月1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购房人应按《办法》规定标准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不按《办法》规定标准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

    五、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核算问题

    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各区(市)县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总帐核算,五城区(含高新区)外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结存等的明细核算,并逐月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核对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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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6994 次     2008-7-23 9: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