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二○○七年度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台建规〔2007〕80号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椒江、黄岩、路桥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物价局、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建规〔2000〕230号)精神和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提供的2006年度我市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经研究,现将我市2007年度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收取标准通知如下:
    一、多层
    1、住宅每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28元;
    2、非住宅每平方米40元;
    3、别墅每平方米50元;
    4、排屋(包括叠排)每平方米45元;
    5、多层有地下室的,地下室每平方米40元。
    二、高层(含7-9中高层)
    1、住宅、非住宅每平方米68元);
    2、地下室每平方米47元。
    三、车库、车房
    1、独立式轿车库每平方米40元;
    2、多层、高层架空层车库、车房每平方米28元。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关于:“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做好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收缴工作。
    五、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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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8/29 14: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