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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细则(废止)





关于印发《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细则(试行)》的通知 
    鞍价发〔2005〕68号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加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将《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细则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第379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用)》的通知(辽价发[2004]143号)和《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144号),制定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细则。

    第一条  本备案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范围,指新建住宅区和实行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含原有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住宅区),均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价格(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格另行制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备案前需提供的材料:
    (一)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申请备案的批复;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四)业主管理委员会(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经全体业主同意)和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并依法纳税;
    (六)物业企业备案申报说明。

    第四条  备案程序:
    (一)物业管理企业到市物价部门领取《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物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在《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的备案受理机关签章栏内,加盖备案专用章,其收费项目标准经履行备案签章手续后生效;
    (三)物业企业凭《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到公共服务中心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在每年一季度前,携带上年度收支情况到发证机关审验;
    (四)物业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备案后的收费标准,不得在备案项目之外开展其他服务项目收费。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增加收费透明度。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布于众,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处。
    (一)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制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
    (四)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的;
    (五)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七条  对商厦、写字楼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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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7909 次     2008-12-14 8: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