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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缓解机动车停放供求紧张状况,促进城市停车场管理服务业的健康发展,鞍山市物价局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研究制定了《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临时地上停车场收费标准
   (1)凡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空地等,经有关部门批准所设立的临时停车场,白天临时停车收费:摩托车0.50元/辆/小时,小型车1元/辆/小时,中型车2元/辆/小时,大型车3元/辆/小时。临时停车超过2小时的,每超1小时分别按上述标准加收1倍。
   (2)其它停车场:摩托车白天1元/辆次、夜间2元/辆次,小型车白天2元/辆次、夜间3元/辆次,中型车白天4元/辆次、夜间5元/辆次,大型车白天6元/辆次、夜间8元/辆次,重型车辆由经营者与车主协商确定、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二、临时停放的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
    按上述其它停车场标准分别降低0.5元/辆次。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其它停车场 标准执行。
    三、旅游参观点停车场收费标准
    玉佛苑:小型车5元/辆次,其它车型10元/辆次;
    千山风景区:小型车10元/辆次,其它车型20元/辆次。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由物业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五、室内专用停车场以及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的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其经营者可以不收费,如确需收费,停车场经营者可自行确定收费标准,但在实施收费之前,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向物价部门备案,否则不许收费。
    六、违章肇事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1)收费标准:摩托车3元/日,小型车5元/日,中型车7元/日,大型车10元/日,其它重型车辆每日不超过5元。
   (2)停放时间:肇事车辆严格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70号令)执行;违章车辆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9号令)执行。
    七、有关问题
   (1)时间:白天为七点至二十一点,夜间为二十一点至次日七点。
   (2)车型:小车型(载客汽车标记客位15座及以下,载货汽车标记吨位2吨及以下)、中型车(载客汽车标记客位16至30座,载货汽车标记吨位2以上至4吨)、大型车(载客汽车标记客位30座以上,载货汽车标记吨位4吨以上,8吨以下[不含8吨])。
   (3)对固定停放等形式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可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另行审定。
   (4)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经营者应持物价部门的有关手续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一场(点)一证,亮证收费,并在停车场进出口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标明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和举报电话。
   (5)本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7年9月5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将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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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4000 次     2008-12-16 15: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