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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物业服务优秀住宅小区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树立物业管理典范,使全市物业管理学有榜样,干有目标,全面提高物业管理整体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政府《四川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评选活动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申报、验收、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区,是指按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设备齐全,功能完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到70%以上的住宅小区。

第四条 “优秀住宅小区”创建活动在市规划建设局领导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评验收。

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  “泸州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称号每2年为一个有效期。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复评或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第六条  申报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和规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住宅小区按规划要求全部建设完成,新建住宅小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资料齐全。

3、住宅小区具有完整的接管验收资料、图纸、档案及交接手续。

4、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管理状况良好,近年来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第七条  泸州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评定主要内容包括:基础管理、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绿化管理、环境卫生、装饰装修管理、治安防范、社区建设及投诉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  “优秀住宅小区”的申报,采取自我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自我申报程序:

1、住宅小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

3、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4、合格后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推荐申报,参加评选活动;

(二)组织推荐程序:

由各县(区)建设局直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提出审核验收意见,推荐参加评选活动。中央、省驻泸各单位所属小区的申报参评工作,由驻泸各单位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参加评选活动。

第九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于每年8月15日前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参评申请或复验申请。

第十条  每年9月份,由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考评小组对申报的住宅小区进行评定,考评小组根据考评结果综合评定后,认定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申请参评或复评,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申报表;

2、住宅小区基本情况及管理情况报告;

3、争创市级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

4、开发建设单位或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对住宅小区管理情况的书面意见。

5、物业企业自评打分情况统计表。

第十二条  评选出的市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挂牌命名为“泸州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颁发标记牌和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评选结果记入物业管理企业业信用档案,作为考核企业信用、核定收费标准和晋升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取得“泸州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称号满1年以上的住宅小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推荐参加省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评选活动。

第十四条  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创建“市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活动纳入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评分细则》的要求,积极动员物业管理企业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做好辖区内优秀住宅小区的创建、申报和后续监督、检查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全市范围内市级“优秀住宅小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已获奖的小区,如出现群众投诉多、社会反响大,管理水平下滑的现象,将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泸州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点击此处下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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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9053 次     2008-12-19 9: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