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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考核记分试行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管理服务行为,促进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试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对项目经理违反《办法》的行为予以检查和记分。

第三条 检查记分采取累计15分制。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记分类型分为15分、5分、3分、2分、1分五种形式。

第四条 物业管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记录15分的处理:
(一)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二)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三)对业主、使用人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的;
(四)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五)在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属实被业主、使用人投诉在4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的;
(六)在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2次以上,影响重大的。 (七)消防、电梯、压力容器等未按规定实施专业化维保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记录15分处理的情形。
 
第五条 物业管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5分的处理: (一)聘用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未取得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或工程、技术、经济类专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的职称证书的;
(二)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的;
(三)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或特约服务费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四)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和维修资金的收支账目或者其他按实结算收支账目的;
(五)电梯未按规定通过年检、安全、呼叫报警装置失效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的;
(六)物业环境脏、乱、差,业主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
(七)经查实,业主或使用人对同一事项2次以上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 (八)未经有关部门委托或有关部门原因,擅自停水停电,影响业主生活的; (九)未按约定提供安全值班、巡逻服务或安全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十)未按约定发放装修须知或将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未予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业主或使用人违规拒不改正,未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的;
(十一)物业管理企业撤出原管理项目时,拒不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档案资料的;
(十二)不参加年度继续教育的;
(十三)其他应当给予记录5分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 物业管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项目经理记录3分的处理: (一)未执行周一到周日业务接待制度的;
(二)接待人员态度生硬,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三)未按规定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布办事制度、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
(四)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困时,物业公司电梯维修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五)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水箱进行清洁,水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六)公共区域内污水或者粪便满溢,未及时处理的;
(七)未做到每年至少一次的业主征询意见或业主满意率不到80%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记录3分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物业管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2分的处理: (一)未向业主、使用人公开报修电话、投诉电话的;
(二)未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及办事期限的;
(三)未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对可能发生的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没有应急方案,没有设置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
(五)房屋漏水等急修项目2小时内未能赶到现场,有修理条件但24小时内未能修理的;
(六)未建立设施设备标志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业主报修记录不全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记录2分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物业管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1分的处理: (一)工作人员衣冠不整、服装不统一、未挂牌上岗的;
(二)维修不能做到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住户签收、事后回访的;
(三)物业管理项目绿化未按规定或者约定进行修剪、养护的;
(四)未按约定对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提供保洁消毒服务的; (五)项目内有多台电梯,不能保证至少有一台电梯正常运行的;
(六)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一般报修项目72小时内未修理的; (七)物业管理项目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八)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无车辆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的。
(九)其他应当给予记录1分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记分周期为一年度,可记录的累积分值为15分。一年度累计分值未达到15分的,项目经理该年度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一次性或累积记分满15分的,本会的各区(市)县工作片会应报请本会注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条 项目经理可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项目经理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本会的工作片会申请复核。经复核改变记分结果的,相应记分应予变更或消除。 本会的工作片会应当为项目经理提供记分的查询方法。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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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7951 次     2009-1-15 16: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