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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告





    我市自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以来,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商品房开发经营行为较为规范。但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和销售中,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收取购房人的存款凭证、要求以购房人的名义在银行存入资金并签订房源预留协议并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房产管理秩序、影响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行为,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现就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发放VIP卡、进行预购登记、收取认购金、收取购房人的存款凭证、要求以购房人的名义在银行存入资金并签订房源预留协议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上行为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商品房预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闻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台、流动广告、户外广告)登载、宣传商品房销售广告时,应提供该销售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登载及宣传。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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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7433 次     2009-9-11 18: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