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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平政办〔2013〕12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意见》(温政发〔2011〕31号)以及《平阳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平政办〔2010〕3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同我县签订的《2013年新型城市化和城乡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现将我县2013年度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2013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是人均年收入在城镇低保标准的2.5倍之内(即人均年收入141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常住城镇非农业家庭(2007—2012年度已在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须参加年度资格审核)。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化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镇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对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丧失主要劳动能力和城镇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可根据房源落实情况,优先轮候实物配租。

  三、保障标准

  (一)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昆阳镇、鳌江镇、水头镇为每月6元/m2,其他中心镇为每月5元/m2。

  (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计算,2人及以下家庭保障面积为36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且每户家庭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

  (三)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标准为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乘以每平方米的租赁住房补贴,即: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报、审核、公示、复核等程序按《平阳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平政办〔2010〕3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重要民生工程,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希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把党和政府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 各镇(乡)要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并确定住房保障工作的专职人员(自文件收到3日内将专职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至县住建局,联系人:林素仙,联系电话:13868333260、纪委网653260,传真号码:63889107),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做到应保尽保。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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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6535 次     2013-10-24 8: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