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彦鑫/《新京报》/20070913
北京市建委消息,从即日起,加大对房地产项目广告的检查力度,包括手机短信广告等。这是有关部门首次对手机短信广告进行检查,法律界人士表示,查处短信广告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此次检查的范围包括:8月1日-9月30日期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正在发布的户外广告、宣传栏广告;手机短信播发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在售项目售楼场所公示的销控表、楼书、沙盘、宣传材料及样板间等。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广告中含有不实的房屋性质、用途、价格、项目环境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的;广告中含有升值和投资回报的承诺;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中未载明必要事项的,包括广告中未刊登预售许可证号或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位置等7种。
市建委表示,将联合市区规划、工商等部门组织联合检查,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10月10日之前,向社会公示一批违规企业。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用短信作为广告载体是近年来才出现的新事物,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除非能够证明短信广告的发布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直接联系,否则开发商就可以不对广告中的虚假宣传负责。
此外,近期,市建委还将对部分商业及配套服务用房的销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
1、预售房地产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现房无房屋所有权证的销售和广告宣传行为;
2、售楼现场未公示预售许可证、合同示范文本、销售机构人员情况、商品房销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
3、广告中含有不实的房屋性质、用途、价格、项目环境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的;
4、房地产项目销售时,广告中含有升值和投资回报的承诺;
5、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中未载明必要事项的,包括广告中未刊登预售许可证号或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位置等情况;
6、发布不实销售进度,售楼现场公示的销控表与网上公示不符的;
7、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内容。
阅读:
5564
次
2007/9/13 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