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民/《天津日报》/20071023
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天津市对普通住宅标准进行调整,日前,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宅标准及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提出,凡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确定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
1.坐落于和平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700元/平方米(含8700元/平方米);
2.坐落于河西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7100元/平方米(含7100元/平方米);
3.坐落于南开区(包括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800元/平方米(含6800元/平方米);
4.坐落于河东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200元/平方米(含6200元/平方米);
5.坐落于河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100元/平方米(含6100元/平方米);
6.坐落于红桥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600元/平方米(含5600元/平方米);
7.其他区县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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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3 9: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