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政/《海口晚报》/20071030
“今后,价格主管部门可适时公布城市普通商品房社会平均成本,新建商品房实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这些都是省物价局草拟的《海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讨论稿)》对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进行的详细规范。昨天,省物价局将该讨论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种费用不得计入成本
讨论稿中规定,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电梯、消防、信报箱等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安装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开发经营者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设安装费用及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支出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
拟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海南省拟对新建商品房实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以及公共配套房屋及设施产权归属。经营者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采取高标价、大折扣的虚假标价欺骗购房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适时公布房价平均成本
讨论稿提出,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做到一套房一个标价。标示内容包括: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朝向、户型、房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和总售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商品房标示价格执行的期限。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商品房成本监审,适时公布城市普通商品房社会平均成本,并公布分地段各类住房平均参考价格水平。
严禁经营者捂盘惜售
讨论稿中明确规定不允许经营者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或以认购等方式收取费用;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与其交易;散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以及纵容工作人员或雇佣他人炒作房价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省物价局负责人表示,凡对该规则(讨论稿)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可在海南价格网上反映或书面传真至0898-65343370。公示期从2007年10月29日至2007年11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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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30 13: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