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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租出借





孙晓胜/《经济参考报》/2008041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人10日表示,北京市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这位负责人表示,凡违反经济适用房相关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同时,这位负责人还强调,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阅读: 5887 次     2008/4/14 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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