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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商品房销售须明码标价





彭洋/新华网/20081104

 
    山西省物价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强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对商品房销售行为进行规范,提出每一套住房,都要有明确的标价,配套设施建设费也要包含在房价中。

    “一房一标价”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售房前应向购房人明示商品住房的房号、户型、面积、销售及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内容,并公示单套住房价格的相关信息。单套住房明码标价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随意提高销售价格。

    根据要求,新建商品住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费,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同样应包含在住房价格中。

    此外,住房价格没有包含的交易费、登记费、维修基金以及税金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人另收合同中未明示的费用,不得强行推销、搭售商品、强制服务并收费。房地产中介机构须明确收费项目所对应的服务内容,不得分解服务内容,重复收费。

    今后,山西省物价部门将对违规在商品房销售中价外加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后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并鼓励市民对此类行为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监督。


阅读: 5076 次     2008/11/5 1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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