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玉龙 杨丽娟/《兰州晨报》/20090331
3月30日,记者从兰州市城管执法局获悉,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经过3年多的酝酿准备,开征时间几番推迟后,终于在2009年3月20日悄然启动。征收标准为居民每户每月5元,残疾人、低保户可凭相关证件办理“减免证”予以减免。
据介绍,目前,兰州市城管执法局还专门就该项收费成立了收费处,并在近郊四区和雁滩、九州的环卫部门成立了6个收费所。目前,各区环卫部门成立的“收费所”已开始采用上门收费和委托收费两种方式展开征收工作。对于辖区临街摊点、铺面、单位采用上门收费的方式,对于居民点、小区则采用与街道、社区或物业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的方式委托征收。
按照相关规定,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城市低保户,免征垃圾处理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相应标准减半收费;社会福利单位、微利亏损企业、停产企业或其他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环卫部门收取城市垃圾处理费后,包括垃圾代运费等政府环卫部门此前收取的各种卫生费用(小区物业收取的卫生费不在取消范围)等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由兰州市环卫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同时,一次性交清一年费用的单位或个人可优惠1%-2%。
兰州市城管执法局一负责人告诉记者,垃圾处理费的上溯起征日期要求不早于2008年1月1日,即2008年1月1日以后征收为合法,具体上溯起征时间由各区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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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31 9: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