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昭晖 王慧/《长沙晚报》/20090421
记者昨日从长沙房屋产权管理局获悉,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环节又出新规——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业主时必须查验《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业主。开发建设单位违规交房的,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长沙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过一年的实施,物业维修资金交存工作取得有力进展。但个别开发建设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并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为物业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物业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钱”,关系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以上规定的严格执行,无论是对当前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还是对今后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都将大有益处。此举旨在有效防止开发建设单位对物业维修资金的违规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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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3 9: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