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萍/《福州日报》/20090710
昨(9)日,福州市物价局公布修订后的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将于8月1日起正式执行。鉴于市民对物业服务质量意见较大,新标准首先考虑完善物业等级服务内容,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暂不考虑。
2007年6月1日,福州市物价局与市房管局公布的《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到今年5月底试行期满,有关部门决定对标准进行修订,并在今年2月17日至3月15日公开征求市民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的意见与建议。市民反馈意见集中在“物业服务质量”、“物业等级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要公开透明”、“公共水电公摊问题”、“级别定级问题”、“物业服务质量差收费高”等。
此次公布的新标准,主要完善物业等级服务内容,一是增加物业人均服务面积;二是规定对楼管员、保安人员、水电维修等主要物业服务人员要在小区醒目处上墙公示;三是完善物业小区安防、消防等相关内容。
新标准指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与服务等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三个等级,物业服务等级分四个等级。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实施的是二、三、四级的服务标准,只能按二、三、四级收费标准执行。反之,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是一、二级的服务标准,可按一、二级收费标准执行。
新标准指出,服务面积指小区内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面积。一级物业人均服务面积不高于1900平方米,二级物业人均服务面积不高于2300平方米,三级物业人均服务面积不高于2600平方米,四级物业人均服务面积不高于2800平方米。
福州市物价局网站www.fz12358.com公布了物业收费政策及各物业服务等级内容,市民可以登录查看。此外,市物价局将重新规范物业企业明码标价行为,规定物业企业必须在小区醒目处公布等级物业服务具体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让业主明白自己缴纳了物业服务费后应享有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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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10 10: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