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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物业条例将实施 欠费业主不能当选业委会成员





赵磊/《北方经济时报》/20081010


  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本市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将自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涉及到了业主在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本刊将分期为读者解读。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新《条例》规定,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必备条件之一,也就是说今后欠费业主没有参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资格。

  新《条例》在业主共同决定管理事项内容和共同决定管理事项的有效条件方面与《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对接。其中规定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需要“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需要“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使得业主在决定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项时更加规范、透明、科学,为业主集体决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了解,截至8月底,全市物业管理面积达到1.7177亿平方米,其中,住宅1.5137亿平方米,非住宅0.204亿建筑平方米。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达到937家,物业管理项目2682个,从业人员12万余人,物业行业年营业收入突破16.70亿元。

  据介绍,此次修订新《条例》旨在进一步与《物权法》和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衔接,将市政府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内容升格为地方性法规,并着力为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供法规依据。


阅读: 6178 次     2008/10/13 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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