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时报》/20081109
公共设施的经营收入到底归谁所有,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业主就没有办法更改和撤销了么?这些在物业管理中曾存在众多争议的问题将会有法可依。本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将审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的修订修改了部分以前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地方,代表着我市的物业管理全面向《物权法》靠拢。
热点一 公共部分的营业收入归谁?
案例回放:某小区有一片公共绿地,可在业主全部入住半年后,物管方面把这块绿地单方面出租给了一个经营自行车出租的商家,所赚的钱全部归物管所有,业主反对声音非常大,但在重庆市原来的物业管理法规中却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营业收入应该如何分配,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各执一词。
共有部分经营收入归业主
变化解读: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心执说,新《条例》明文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取利益的本金和利息,归业主共有。业主可约定将其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作其他约定。没有约定,则业主可按住宅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也就明确了这部分营业收入的归属。
“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只要小区批准的规划方案中是属于公共部分的,无论其出租、出售,其经营收入都将属于业主”。向心执说。
热点二 业主怎样动用大修基金?
案件回放:家住九龙坡的陈文去年自家房屋的厕所墙壁出现严重裂痕,他想动用大修基金进行修理,但是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不能动用大修基金,理由是为了少数人动用公共的大修基金不合适。最终陈文自掏腰包解决了这个问题。
业主通过法律途径 可争取用大修基金
变化解读:新《条例》对比《物权法》进行修改后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向心执说,有了这一条,陈文可以再通过法院这一条路,去争取大修基金的使用,这样做,更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避免业主委员会出现损害少数业主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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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0 8: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