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时报》/20081106
近日,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局发文规范南海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工作。
通知规定,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在开发商与购房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并在办理备案之前缴交。购房者必须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才能到建设银行佛山分行南海区网点办理缴交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一份合同文本给购房者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手续,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要求购房者预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据悉,4月初,南海区建设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布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同意,佛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方式在原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由原来购房款2%下降至1%。据介绍,此次调整主要针对2008年2月1日起(含2月1日)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物业,已按照购房款的2%缴纳的业主,可以向相关单位申请退还多缴纳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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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7 1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