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20081107
记者6日从哈市房产部门获悉,哈市近日修订了2006年出台的《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明年1月1日施行。据悉,新《办法》要求维修资金使用时应公示。
据哈市房产住宅局专家介绍,新《办法》规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维修资金情况的处置办法等,并明确“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程序由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办法》还规定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公示制度,进一步加大了业主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
据介绍,新《办法》结合哈市实际情况,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续交维修资金问题作了规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续交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首次维修资金标准补足。另外,为防止因房屋所有权转移而造成维修资金的流失,新《办法》还规定,已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的,业主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或者分户账余额不足首次维修资金30%的,应当按照规定交存首次维修资金或者续交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变更,不予提取。新《办法》还规定,维修资金增值部分除去合理的管理费用外,应当统筹用于住房公用部位、公用设施保修期满后大修和更新资金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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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7 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