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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物管泄露业主资料最高拟罚10万





《重庆晚报》/20081125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昨日召开。物管代收水、电、气费时额外收取手续费、业主个人隐私资料被物管泄漏、物管收取的小区停车费被挪用……这些让业主非常烦恼的问题,有望通过昨起审议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解决。

  记者获悉,物业管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影响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在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近年来办理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60%以上的问题为物业管理纠纷。

  在昨日提交审议的草案中,市民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并未出现其中。如小区的安全问题,很多业主认为既然缴纳了物管费,物管公司就有责任保证业主的财产安全,但草案并未如此规定;如果业主对物管不满意,怎样才能炒掉物管,草案中对此的规定也不够具体。

  此外,小区的噪音、停车费、物管人员的素质、物管费的审计以及业主违规开挖地下室、乱搭乱建等热点问题,草案中都未作出具体规定。

  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昨日对草案进行了解读,并称近期可能就此召开听证会,听取市民的意见建议。从今日起,市民可登录本报网站www.cqwb.com.cn留下意见建议。

  ●物业条例草案解读●

  开发商需招标选聘物管

  现状:开发商开发房地产项目后,用自己的人在小区从事物管工作是个普遍现象,包括市内几家知名开发商,都是自己的物业公司在经营自己开发的项目。

  草案规定:小区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将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并移交物业档案。提倡业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如开发商违反规定不通过招标或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企业的,最高将被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个小区只许一家物管

  现状:今年初,杨家坪天兴路社区佳锦园小区,出现了身着不同制服的物管人员同时在大门处站岗的怪现象。原因就是老物管被业主罢免后迟迟不肯搬走,新物管得到业主召唤后又急于上任。

  草案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物管公司在物业管理中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开店搞经营需邻居同意

  现状:按摩院、洗衣店、私人宾馆在许多小区里随处可见,“一楼小卖部、住宅变茶楼”的现象非常普遍。

  草案规定:业主、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此外,还要提交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文件。

  共用设施经营收益归业主

  现状:小区的车库和道路两旁停满了车,物管每年收取了大量的停车费,这笔钱的去向如何,该如何使用?许多业主对此并不清楚明了。

  草案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进行经营,除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公司同意外,所获收益归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停车位有空余的,才能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得单位、个人。


  泄露业主隐私最高罚10万

  现状:很多业主都有这样的经历,接收新房后,经常接到装修公司的电话骚扰,却不知道这些装修公司是如何得知自己的电话号码的。而据装修公司内部人士透露,不少装修公司是通过物管购买到业主电话号码的。

  草案规定: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业主资料,不得泄露。泄露业主资料,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管代收费禁收手续费

  现状:不少小区是由物管公司代收水、电、气、有线电视、垃圾处置等费,这种缴费方式虽然方便了业主,但却让不少物管公司找到了一个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的借口。

  草案规定:物管辖区内,供水、电、气、通信等相关专业单位,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由业主自己缴纳;属物管公司使用的费用,由物管支付;属物业专有部分的费用,由业主缴纳。

  水电气等企业不能强制物业公司代收相关费用。物管公司在代收这类费用时,不得收取手续费。


阅读: 5915 次     2008/11/25 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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