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日报》/20081120
郑州市政府法制局昨日公布《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管理两种方式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
管理的方式。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已售公有住房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业主分户账面、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账账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30%的,应当由业主续交。
供水、供电等养护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取
单次维修费用标的达到10万元以上,或者单次维修费用不足10万元但占相关业主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超过10%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
下列费用不得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房屋灭失时资金返还业主
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请社会各界人士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11月26日前反馈到法制局。传真:0371—67446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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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5 9: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