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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非住宅物业养老有保障 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刘英潮/《今晚报》/20081201 


  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我市自2008年12月1日,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新建非住宅物业项目,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分别按照建筑面积的一定标准,统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这笔资金依然遵照“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规范管理和使用,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维修保障作用,在进一步维护业主共同利益、增强市场消费意识、促进物业保值、增值的基础上,拉动我市房地产业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

  据了解,自2003年1月1日《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全市有近8500万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64亿元,平均每平方米房屋建立“养老金”70余元,并基本形成了以房屋定期勘查、资金超前筹集、业主共同使用、政府监督管理为基础的房屋维修保障机制,使广大业主解除修房后顾之忧奠定了一定的资金基础。但随着近年来我市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需求的不断升级,非住宅物业项目呈现多样化增长趋势,特别是兼有居住、酒店、办公等功能的公寓及写字楼、产权酒店、仓储等项目发展较快。由于非住宅物业项目的功能类型多样,对物业本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功能要求较高,其管理及维修养护的压力将更加突出。

  为了保持和提高我市非住宅物业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切实维护非住宅业主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12月1日起,新建的非住宅项目也要按规定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为广大非住宅购房业主的物业维修养护做好必要的资金储备,使全市房屋的“养老保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阅读: 5609 次     2008/12/1 1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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