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斌 乃殿雄/《大河报》/200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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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5个小区居民为讨要被物业公司捆绑收取的供热公用管网维修费四处奔走,让他们感到意外的是,物价部门刚宣布取消的这项费用,经“解释”又可以向居民收取。该收费项目不但引起了市民的质疑,相关权威部门也表示坚决反对。
业主:物业捆绑收取已取消的费用
昨日,伏牛路郑缆家属院东院、南院、西院及汝河小区、华淮小区5个小区400多户居民向本报反映,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经营公司(下称郑缆物业)有法不依,强行捆绑收取不合理的每年每平方米0.2元的供暖公用管网维修费。居民说,郑州市物价局(下称物价局)以前有文件规定,这笔费用可以收取,但2008年供热价格上涨后,已出台文件取消了该项费用。
昨日,记者来到汝河小区和郑缆家属院西院,业主们说,他们只愿意缴暖气费,不缴公用管网维修费,可郑缆物业却说,暖气费和公用管网维修费捆绑收取,否则停水、停电、停暖,居民只好“投降”缴了管网维修费。但业主代表走访了第二砂轮厂、印染厂等单位,发现他们小区均未收取公用管网维修费,于是强烈要求郑缆物业退钱。
物业:新文件没注明老文件“作废”
昨日上午,记者在郑缆物业收费大厅公示板上看到:“按市物价局规定,用热户须交纳公用管网维修费……”记者查询物价局下发的“郑价工〔2008〕24号”文件,该文件已取消了2005年该局所规定的这项收费,那么,郑缆物业是按什么依据收费的呢?
郑缆物业有关人士对记者说,物价局2008年下发的文件取消了该项目的收费不错,但也没有注明2005年下发的相关文件“作废”,所以,按2005年的文件收这项费用没有错
物价局:这项收费可“协商确定”
针对物业单位是否可向居民收取这笔费用等问题,416户居民联名请求物价局做出解释,并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物价局工农价格管理处出具了书面回复:“《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责任。’我们认为,热力共用管网相关维修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引入市场调节范畴,逐步纳入‘物业的使用及维护’,其具体收费方式和收取标准由业主和物业协商确定。”
物价部门的解释引起了5个小区业主的质疑:物价部门引用的有关条款并非针对供热公用管网维修,是站不住脚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物价局的这一解释,等于给物业公司违法收费颁发了‘通行证’,消费者掏了暖气费、暖气集资费,公用管网维修费还让用户掏。真没想到消费者寄希望物价部门查处违规收费的事,物价部门的解释却让我们大跌眼镜。”业主代表说。
权威部门:对此收费坚决反对
对于供热公用管网维修费是否让收取、捆绑收费是否被允许?权威各方态度明确。
省物业商会会长于阳说,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对此都有严格规定,郑缆物业收这块费用是欠妥的,物价局为何这样做,他不理解。
供热单位中原环保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对记者说,除了暖气费以外,二次运营费、小区管网维修费均不向居民收取。供热二次运营费供热企业返还给物业一部分。网上向社会公示的《2008市长电话周工作综述(11.17-11.23)》有如下内容:“对于物业公司在收取供热费用时捆绑收取别的费用,市热力公司坚决反对。”
物价局回复居民所称的公用管网维修费收费方式和方法,依据的是《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这个说法和引用是否对呢?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起草单位是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该所执行主任王登巍说,法定的义务除非经过双方约定方可合法免除,因此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的维护是法律赋予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除非经过业主同意才可以免除。因此不是说经过协商可以不收,而是经过协商才可以收费。所以,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就无权转嫁到业主身上,相关部门的解释不能违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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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 8: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