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24号)精神,现就未入住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减半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问题明确如下:

    “未入住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指没有装修、每月发生的电费不超过2度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从通知印发之日起,半年以上18个月以下符合未入住条件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住户,期间物业综合服务费减半收取。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物业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5月4日


阅读: 2258 次     2009-5-6 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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