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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8〕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7〕29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应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7〕290号)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在2008年7月1日前,制定纳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根据省物价局的通知精神,对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统一为不超过60分钟。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下列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具体计费方法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车型分类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拖挂车按以上对应车型分类,只能按1辆车计收。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1天收1次费。停车场经营者应尽可能提供多种计费方式由车主自愿选择。
  机动车停放服务时间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跨时段可按最高时段收费标准计收。
  (三)在全省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证明形式未统一前,我市停车服务收费仍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亮证收费。
  三、《管理办法》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佛山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佛府办〔2005〕132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物价局反映。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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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9842 次     2010-1-13 13:46:00